问:我去年买了一套房,最近收到入住通知书,前去验房收房,但到现场却被开发商告知,必须先将公共维修基金、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今年的暖气费全部交齐,并在收房协议上签字后,才可拿钥匙看房,我们想知道,开发商这样做合理吗?
律师:开发商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负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义务,除非双方约定该交付还另附有其他条件。就您的情况而言,您有权在交纳上述费用之前要求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否则开发商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