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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规划修改审查关,防止通过修改或调整规划变相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城市建设用地时须对开发区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严格把关
●要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通过土地供应优化房地产结构,合理确定所报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各类房地产用地量和比例
●国土资源部将每年对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重点抽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城市将暂缓受理其建设用地申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土地审批管理、杜绝乱批滥占耕地现象、对城市建设用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等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9月17日,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把规划修改审查关,防止通过修改或调整规划变相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通知》指出,要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城市建设用地的基本依据。报批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修改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规划修改审查关,防止通过修改或调整规划变相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防止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须说明拟转用征用土地的利用结构或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已确定建设项目的说明项目类型),必要时还需提供有关资料。
城市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要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指标已使用完的,应立足利用已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或对存量土地内部挖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控制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建设用地量较大城市的计划指标,原则上不得追加,确需追加的,须报部备案。对于城市周边县(市)改区并划入城市市区范围的,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修编前,仍按现行规划执行,要在扩大后的城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总量。
对于各类开发区(含园区)用地,《通知》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借设立各类开发区擅自修改或调整规划,不得随意扩区突破规划用地,确需修改或调整规划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批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各类开发区用地的,须提供开发区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并对已批准开发区用地的利用情况以及新报开发区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或规划用途作出书面说明。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城市建设用地时须对开发区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严格把关。凡属不符合规划、违规设立的开发区用地申请,不予受理;超出规划的开发区用地,一律予以核减。
《通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用地的审查,优化用地结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所报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各类房地产用地量和比例。对于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的,可适度报批房地产开发用地;对于房地产市场明显供过于求的,要暂缓报批房地产开发用地。要通过土地供应优化房地产结构,报批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应主要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拆迁安置用房等建设;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用地,停止申请报批别墅用地。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须对已批准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利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供需、房地产价格、房屋空置率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通知》最后强调,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抓好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后核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每年对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重点抽查,对于存在不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土地利用不充分,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等问题的城市,暂缓受理该城市建设用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