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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层楼房挡住阳光,原住户在起诉获得2万元采光补偿费后搬走了,而房子的新主人再次要求补偿———
某开发商建设的高层楼房影响了一诉争房屋的采光,从而引起了一起比较罕见的采光补偿纠纷案。先是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的陆某经起诉获得采光补偿费2万元。陆某搬出后,此房被张某购买,并获得产权证书。张某因找某开发商交涉采光问题,才知采光补偿费已被陆某获取。张某认为陆某不应是采光补偿费的受益人,于是又将陆某起诉至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将所获得的2万元补偿费的90%给付自己。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0年1月4日购买了诉争之房,同年12月获得产权证书。被告陆某是诉争房屋的原承租人。1998年,当第三人某开发商建设的高层楼房盖至第9层时,被告陆某因影响该诉争房采光起诉了某开发商,并于2000年3月获得某开发商给付的2万元采光补偿费。原告认为只有自己才有权获得采光补偿费,陆某不应是采光补偿的受益人,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维权。
被告陆某在答辩书中称:被告早在1996年就购买了诉争房屋,而并非是原告所说的该房屋承租人。陆某买房在先,第三人某开发商侵权在后,因此某开发商给付的采光补偿费是对被告购买该房屋后因采光贬值的补偿。此后,被告以该房屋作价进行了置换。原告于2000年1月购买该房屋时,本案第三人某开发商侵权采光事实已经存在,原告根据该房屋的采光现状认定了该房屋的价值,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因此,原告无权再向任何人主张采光补偿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此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