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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赵先生倾尽全部积蓄购买并入住商品房后,却意外地发现该房屋内氨气严重超标,达国家规定标准的10倍。昨天,天津河东区法院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对此案做出判决,认为某房地产商应对原告予以适当经济补偿计5400元,同时承担其他费用6千余元。
原告赵先生表示,1999年3月他花费20多万元,购买了河东区大直沽附近的一处商品房,但是,装修后入住不久即发现室内有刺鼻的异味。为此,他多次找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协商,均无结果。今年4月,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该房屋的室内平均氨气含量为1.98毫克/立方米,氨气含量高出国家规定的小于或等于0.2毫克/立方米标准的10倍。同时,经法院委托,天津市专家协会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对该房屋室内氨气含量及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造成氨浓度超标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时使用含有尿素的FDJ系列混凝土复合防冻剂所致”,并排除了其他原因所致。赵先生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的商品房由于氨气严重超标,使原告全家人不同程度地出现咽炎、鼻炎、失眠脱发、记忆力下降等症状,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清除居室内的氨气,使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修缮期间,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家提供不低于现住房条件的临时住房;氨气检测费用由被告承担;修房期间的搬迁费、误工费及电话移机费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答辩时表示,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实造成室内氨浓度超标的惟一原因是使用混凝土防冻剂所致;其次,即使是使用了含有氨气的防冻剂,但在1998年施工时国家对此并无强制禁止性规定,原告所主张的《民间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颁发于2001年底,实施日期是2002年1月1日,因此,被告对此并无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其开发的涉诉房屋中使用含有尿素的FDJ系列混凝土复合防冻剂,在当时并未违反建筑行业的质量标准规定,该不良影响的产生属于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所不能克服,故法院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然而原告在支付同类无瑕疵房屋的价格购买了涉诉房屋后,却居住在室内平均氨气含量高出国家现行标准近10倍的环境里,所以,被告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仍应对原告予以适当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