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业主告开发商索要屋顶权
和平区法院昨审天津市首例“屋顶确权”案
在如今的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为吸引购房者,经常打出广告,声称“购房赠送露台”。作为住户屋顶平台的露台,开发商到底有权赠送吗?业主焦女士率先对此提出了质疑,依法将某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对自己房屋屋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昨天下午,和平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了解,此案不但在本市属于首例,在全国也罕有所闻。
据业主焦女士称,2000年4月,她购买了位于和平区的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一楼底商,购买时,开发商即称该商品房前商后住,商用大厅的结构为探出式,相当于平房的结构。因经营需要,今年7月,焦女士和家人准备在商品房的屋檐处悬挂灯箱。不料,此举遭到二楼住户和被告所属物业公司的拒绝。经过了解,焦女士才得知开发商已经将自己的屋顶当做露台赠送给了二楼业主。
法庭上,焦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首先,普通楼房的屋顶平台属整栋大楼的共用部位,归楼内全体业主所共有,屋顶平台不属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开发商无权买卖屋顶平台或赠送给他人,产权登记机关也不会办理产权登记,其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次,因焦女士的房屋属探出式结构,相当于大众眼里的平房,该屋顶理所当然应属于焦女士所有,开发商更无权赠给他人。
被告某开发商则认为,该房屋一楼屋顶应属于二楼业主所有,该规定符合当前的商品房开发设计规划,属行业惯例。此外,不让一楼业主悬挂灯箱是为了避免邻里纠纷。所以,他们认为一楼业主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