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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龄老房当10龄房贵卖
一套已有18岁房龄的房子,在登记出卖时,竟摇身一变“年轻”了将近一半。事后方知实情的买主以卖方及中介方提供了虚假的房龄信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其多支付的购房款,同时要求中介方返还其为此支付的中介费830元。昨天下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赵先生诉称,今年4月,其根据天津市某置业公司提供的信息,购买了田某位于南开区学府街的房屋一套。在此期间,其先后支付给该置业公司房款8.3万元、房屋中介费830元、代办过户手续费100元、房屋契税436元以及土地出让金873元。该置业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中写明该房屋的房龄为10年,远远低于18年的真实房龄,使其在受蒙骗的情况下与田某签订了合同。其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由置业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830元中介费。至于其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则本应是田某取得该房屋使用权所必须缴纳的费用,所以该项费用亦应由二被告如数返还。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赵先生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到实地看过该房屋,对该房屋的实际情况有所了解,故不存在欺诈行为。
昨日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方代理人、南开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焦洪宝提出,房龄是从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对房屋的建成时间不清楚,仅仅通过实地看房是不可能判断出准确房龄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田某将已有18年房龄的房屋在置业公司登记为10年,而该置业公司未经核实即在房源信息广告中登载该虚假信息,二者的行为均构成欺诈。为证实本案争议之房的真实房龄,原告方还当庭提交了南开区房管局出具的关于房屋竣工日期的证明。田某辩称,自己当初也是通过他人转让才购得争议之房,所以自己并不知道该房的房龄,登记为10年确实有误,但后来通过查询,便告知原告该房有13年房龄。置业公司在法庭上称,没有核实房主登记房龄是否真实。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