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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京的向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按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定金及首付购房款,并支付了其他费用。后因银行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向先生办理的个人月收入的证明虚假,未能办理贷款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向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只要买其开发的房屋,其负责办理贷款手续。现自己没有能力通过银行贷款以外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请求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其他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则称,没承诺过办理贷款手续,也没有义务为向先生办理贷款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向先生签订的购房契约;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向先生损失1500余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法院。
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时,明知向先生系外地来京人员,其购房不具备贷款资格,仍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且为其开具虚假证明,导致无法贷款,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购房人向先生最终赢得了与开发商间的这场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