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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局通过今年一季度投诉反映出的问题,提醒消费者注意购房定金争议。
目前多数商品房开发商在售房时并不直接和购房者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先签订“购房协议”、“预售协议”、“定(订)金留房协议”等,并收取1万元以下的定金。在阅读了多种版本的协议后不难发现,这类“协议”虽对价格、付款方式做了约定,但对逾期交房、面积争议、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配套设施运行、产权登记的办理等均未做任何约定。这类“协议”确有陷阱,并显失公平,其共同点就是用定金锁定消费者。这种不规范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是商品房买卖引发定金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商部门认为,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中的合同、协议,对于没签《合同》,先交定金的行为要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