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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利率4.2‰,按日计息……”这一在房贷合同中司空见惯的条款,却引发了不小争议。近日,一名律师在买房还贷的过程中,认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黄浦支行在按率扣款的过程中,多计算了利息而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多扣利息、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月利率扣款,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
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杨艳辉2003年5月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黄浦支行签订了购房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利率4.2‰,按日计息”。身为律师的杨艳辉,经细心计算后发现,在近一年的还款过程中,每逢大月她就会被银行扣去月利率为4.34‰的利息。这是因为,银行一般以每月30天为标准,计算出固定日利率为万分之一点三四,然后按照每月的实际天数乘以这个日利率计算出每月应交利息。按照这样计算,每逢小月时,月利率为合同规定的4.2‰,但赶上大月时,按照上述计算,月利率将为4.34‰。如此下去,杨艳辉20年的还贷过程结束之后,将被多扣去4158.94元。
杨艳辉对这种“明显的违约行为”表示不解并为此起诉银行。被告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则认为,银行在处理业务时都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计算,这符合中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也是行业内执行多年的“规矩”。
原告代理律师吴东坚持认为,双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办事,“既然规定好了月利率,就应该严格执行。银行要按日计息当然没问题,但逢大月就应该是月利率除以31得到日利率。否则,虽然2月份看似少收了2天利息,但每个大月多1天,一年就要多出5天的利息”。
原被告都认为双方坚持执行合同约定,但在对合同条款的具体理解上还存在较大分歧。近年来,涉及银行贷款争议的案件时有发生,消费者希望有关权威部门尽早出台相关说明,不要让自己感觉被扣了“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