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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新规明实施,设施不合格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补建。
从9月1日开始,我国关于二次供水的第一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将正式实施,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建筑高度有了明确标准,应建未建的用水困难户将由建设单位补建。作为强制执行的此标准,将为天津市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与供水安全提供更为可靠的保障。
《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在建设要求上规定:凡公建高度超过12米、住宅楼超过6层的,必须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商住混用的住宅楼底商在两层或以上的按公建对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具有稳定可靠的消毒措施和可靠的防倒流、污染等措施。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在水箱建设上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和保温措施,严禁设计、建设地埋或半地埋式水箱;严禁设计建设单靠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给水的高位水箱;控制水箱容积,并分两格确保水箱在清洗消毒和维修时供水不中断;安装爬梯,便于水箱检修和清洗。
此外,对应建二次供水设施而没有建设或设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难的用户,将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和验收报告报市供水管理处备案存档。二次供水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责任单位应及时修复,因设备维修停水的要通报;因清洗消毒停水的要事先发布停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