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下半年开始,天津市实施《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规定,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同时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单位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从业人员名单及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其中有岗位证书的房地产管理人员2-3人、工程技术人员1-3人、会计人员2人);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托管协议书。
据了解,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市房地产管理局当场即可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据了解,房管局在接受申请人申请之后8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