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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7月20日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90天内必须办产权证
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新修改的内容进一步强调了开发企业应该负的责任。
同时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提出了时间限制。如果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符合法定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办预售证公正公开
修改后的《办法》,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提出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程序,需经过受理-审核-许可-公示四个程序。在办理程序中遵循了便民的原则,如:对于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应该做出书面决定。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等。
重新明确申请条件
应该说,对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的证件及材料的修改,内容变化不大。新的应该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及资料有: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等。在相关的条款中还明确提出: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提供虚假材料罚款3万
本次修改的《办法》,增加了一条对违规行为处罚的条款。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房管局:变化不大
成都房产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在谈到修改后的《办法》时,提到此次修改的变化主要在办理程序上,在办证提交的要件上也有些不同,其他变化不大。在提出的新要求中,很多方面成都走在了前面。修改后的《办法》比过去更完善,主管部门也将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工作。关于90天内办理产权证的规定,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如果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不会出现拖延时间问题,按照现在的规定,进行新建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大产权)只需要3个工作日和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小产权)只需要5个工作日。办证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开发商提供这些办证资料所需要的时间长短上。
开发商:90天办证不可能
此次对《办法》的修改,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可能更为关注的是“90天内办下产权证”的规定。90天办证的规定,是在开发商和购房人没有约定办证时间的情况下,才可以限定时间,但在预售合同中,现在开发商和购房者一般都会对该条款进行约定,而且会约定在一年以上。
开发商的通常做法是,在签预售合同时,他们就签1年的办证期,如果按90天办证的规定,那开发商一不小心就会违约,面对违约风险,开发商自然要把时间签长一些。另外,在交房时,开发商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像专项维修基金等,而此时也是开发商资金比较紧张的时候,由于资金周转的原因,也会影响办证的时间。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开发商也有积极协助业主尽快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因为业主按揭买房向银行贷款时,没有办出房产证期间,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业主还不起按揭款,开发商要替业主还银行按揭款。因此开发商都希望尽快转移房屋产权,一旦办出房产证,业主将房产证抵押给银行,开发商就不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