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北京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凡不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8号)等有关规定,不能继续协议出让的经营性项目用地,从即日起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原项目单位可持有效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规划批准文件,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或入市交易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