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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对商品房广告有何规定?
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地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证号。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明示代理销售机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关于商品房的名称、坐落地点、结构、房型、朝向、面积、装修、设备、质量、供热、供气、供水、供电、排水、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等内容的表示、图示,应当真实、准确、清楚。对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出约定。
12、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哪些?
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结构安全质量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商品房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没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能安全使用的,购房人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13、什么是物业?
条例中所称的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14、物业管理由谁负责?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15、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六)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业主应履行哪些义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三)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按照规定缴存维修基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7、什么是业主会?
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五)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七)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18、首次业主会会议应何时召开?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的,业主有权要求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召集,或者要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业主自行召集。
19、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会会议;(二)执行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根据业主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支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五)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协调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关系;(六)履行业主会赋予的职责;(七)完成业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0、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履行哪些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二)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三)接受业主、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管理工作,不得干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管理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