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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从市园林局获悉,《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近日颁布施行,天津市对确需建设但又无法达到规定绿化指标以及对未按规划落实绿化面积的建设项目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确需建设但因建设场地的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有落实绿地面积规划指标的建设场地但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低于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未按照绿地规划指标补建绿地的,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用作绿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主要是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强化其落实绿化指标的自觉性。建设单位按绿化指标规定落实的,绿化建设保证金全部返还。未落实绿化指标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绿化建设保证金代为绿化。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代为绿化的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