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仅工作了一个多月的22岁售楼小姐张晴(化名),第一次销售新楼盘便先后向两客户收取了好处费共计9万元!日前,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晴提起公诉。
今年22岁的张晴漂亮开朗,高中毕业后在二手房市场做中介工作,后经朋友介绍到一家房产公司担任售楼小姐。去年5月,张晴所在的房产公司代理销售古北新区某楼盘,销售状况不错,房子比较紧张。客户陆先生到售楼处询问是否有房子可卖,担任接待工作的张晴表示“房子都已经售完”。
陆请张晴帮忙想办法,表示买到房子会予酬谢。正巧张晴接到另一客户电话,告知原来订好的三号楼某室客户打算放弃。张晴于是打电话给陆,陆表示了购买意向。随后,在电话中张晴提出要好处费4万元用于疏通关系,陆答应。次日,由张晴帮其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并收了房款首期款。办完手续,陆向张晴支付了4万元“好处费”。
后张晴得知陆是开发商的客户,担心出事,于是在三个星期后将4万元退还给了陆,并让陆写了收条。
此后,张晴又同样以收取疏通费和好处费的名义向客户陈女士索取5万元。后来发现公司有所察觉,张晴便归还了6000元给陈,称其余的钱用于请客和给经理了,同时给了陈一只女式手表作为补偿,希望陈不要再追究。
该房产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阮女士介绍,因公司当时急需一批人员销售古北这一楼盘,所以张晴只经过面试还未签合同就上班了。去年6月,公司收到客户陈女士电话投诉,说张晴售楼时多收了5万元。已经离开公司的张晴承认收了陈的5万元,但声称她个人只收了8000元,2000元用于请客吃饭,4万元给了经理。另外,公司又接到开发商通知,告知张晴收取客户陆先生4万元好处费的情况,该公司于是报了案。
“早知道拿好处费犯法,我就不向客户伸手要钱了。”张晴说,在进入该房产公司后,她的上司郑经理曾在一次聚餐后对她说,某房产中介公司3套房子加收了100万元,要她如遇客户要买房子又愿意加价的“多留心”。最终张晴和郑平分了陈给的5万元。
张晴是否属于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方承办人认为张晴事实上属于被单位招聘,在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故可以认为张晴是公司工作人员。其向客户虚构事实,为什么不是诈骗罪呢?承办人解释,张晴以“转让费”的名义收取客户钱款得逞,也是利用了代表公司正在售楼的职务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费用属于索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