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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2月1日起天津市将降低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据了解,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包括新建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接管登记收费。
据介绍,天津市金融机构处置非住宅房地产抵押物的收费仍按《关于我市金融机构处置非住宅房地产抵押物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执行。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证。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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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建登记 |
房屋造价的1‰ | |
2 |
变更登记 |
继承登记 |
标准房价总值的 2‰ |
分析登记 |
标准房价总值的 2‰ | ||
更名登记 |
不收费 | ||
合并登记 |
标准房价总值或固定资产 转账金额的1‰ | ||
改扩建登记 |
改扩建部分投资额的 1‰ | ||
3 |
转移登记 |
买卖登记 |
买卖房价总额的双方各 2‰ |
典当登记 |
典价双方各 2‰ | ||
赠予登记 |
标准房价总值的双方各 2‰ | ||
交换登记 |
标准房价总值的双方各 2‰ | ||
价拨登记 |
价拨金额的双方各 2‰ | ||
调拨登记 |
固定资产转账金额的双方 各2‰ | ||
4 |
抵押登记 |
抵押金额的双方各 0.5 | |
5 |
接管登记 |
新建房屋 |
房屋造价的 0.2‰ |
旧有房屋 |
标准房价总值的 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