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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母亲郑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开发商退还郑某女儿肖某购房款18.3万余元。
去年春,未取得女儿肖某的同意,母亲郑某就以肖某的名义通过经纪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18.3万余元。肖某得知上述情况后,表示对郑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不予追认,并多次要求经纪公司、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郑某在未取得肖某授权的情况下,以肖某的名义通过经纪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经纪公司在明知郑某无代理权,仍然促成郑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由于肖某明确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追认,故该合同对肖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退还肖某,经纪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