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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业主不按期还款多败诉
2001年3月,赵先生向某银行海淀支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借款合同》约定,如果赵先生连续6个月不还钱,则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本息,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自2003年5月到2004年2月底,赵先生连续10个月没有还款,某银行海淀支行遂将赵先生和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赵先生经法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
日前,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借款合同。赵先生除须归还银行借款本金55万余元、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2.4万余元外,还要负担诉讼费1万元、保全费及公告费等共5000余元。
法官说法
依法签订的合同没履行,这一场官司让赵先生多付出了1.5万元。
去年有不少业主因不按期还款而被银行诉到法院。有的业主是对小区规划不满意,有的是失去了还款能力,但不管什么原因,最后业主都败诉了,因为合同约定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