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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和房客互相推诿不交供暖费单元楼属集体闸门供热单位无奈供热
事件回放
事件①:
小李将房子出租给别人居住,两人都以对方才是供暖费的交纳人为由,互相推诿。由于该户单元楼是旧式的集体总阀门供热,供热单位明知道小李未交取暖费,却也只能给他供热。因为一旦停暖,就是针对全楼。虽然两人现在都“扛”着没交费,但关系却闹得越来越僵。
事件②:
张先生所在的公司购买了商品房,租给职工居住,单位是房屋的产权人,同时,单位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和供暖协议。但现在,物业公司却每天打电话找张先生讨要供暖费,原因是公司没有交供暖费。物业公司的人说,张先生的公司说“谁受益谁付费”,供暖费应由承租人交。
律师说法
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说,按照民法中的合同关系,谁与物业或供暖部门签订了供暖协议,就应该由谁去交纳供暖费。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明确,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应当签订协议,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服务方式、供暖费交纳等内容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按照《规定》,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根据目前的情况具体来说,如果单位是大产权人,个人是小产权人(即买断使用权)或个人承租单位住房的,供暖费应由大产权人即单位交纳;如果个人是大产权人即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供暖费应由个人即房主交纳。
张起淮律师分析说,产权人与物业公司或供暖单位形成的是供暖服务关系,而产权人与承租人形成的租赁是合同关系,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产权人与物业公司或供暖单位系供暖服务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承租人为第三人,第三人与供暖单位或物业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如果供暖协议中未写明供暖费由承租人交纳,则物业公司无权向承租人追讨供暖费,只能向签署供暖协议的产权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