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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收回房贷,建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将客户薛某、北京金马房产发展公司推上被告席。
原告银行称,2001年11月15日,他们与薛某、金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薛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6万元,还款期限为200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14日,分期还款。金马公司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
然而,薛某的代理人却以薛患有精神病为由主张所签订合同无效。据悉,丰台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而薛某的代理人辩称,薛某患有精神病,属无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据了解,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孙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