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我于去年12月底(合同约定的交房期)交清了全部房款(由于物业管理费、管道煤气费、装修押金暂未交,还没拿钥匙),房屋产权证已经办好,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被告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具体不详)暂时无法办理。请问,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该如何赔偿,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立宏律师回复:调查出开发商的原因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办理期限或法律规定的办理产权期限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