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售预购房未办手续交房后卖主入住使用 买方要求交付房屋诉至法院终获支持
在预购商品房后,一对夫妇转手以高于原房款近1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转卖他人。由于未办理相关手续,不知情的开发商仍将房屋交付了原购房者。此后,该对夫妇竟表示不再卖房,焦急万分的购房者为此一纸诉状将夫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立即交付房屋。昨天,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购房者的诉求。
2003年11月14日,张某、刘某夫妇二人与案外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开发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9平方米,总购房款30.8万元,其中20万元办理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履行了付款义务。2004年5月25日,张某夫妇转手以40.5万元价款将该房售与马某,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马某于当日交15万元,7月底交5万元,9月30日付清全部款项。后马某提前将房款付清,同年6月11日,张某向马某出具了载明“收马某房款余款22.5万元,至此房款总价共计40.5万元,已全部结清”的收条。张某夫妇同时承诺将配合马某完成房屋过户等手续,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某夫妇承担。2004年7月16日,马某又向张某夫妇支付了1500元维修基金。
此外,经查得知,刘某已提前履行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义务,诉争房屋所设定的抵押权已于2004年7月9日注销。马某与张某夫妇签订购房合同后,未书面通知开发商,且在填写《预购商品房转让审核表》后,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年8月,开发商按照与张某夫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交付二人。诉讼过程中,该房屋由张某夫妇居住使用,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倾尽全部积蓄购买房屋,却落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马某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将张某夫妇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某夫妇表示不同意马某的诉讼请求,主张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要求法院判令驳回马某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夫妇购买商品房后,在该商品房初始登记交付使用前有偿转让与马某,双方就此签订了转让协议并约定了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至此双方已形成房屋买卖关系,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据此,法院判令张某夫妇继续履行合同,向马某交付诉争房屋。
天津市汇诚律师事务所胡有斌律师表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规定,购房人将预购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交付使用前转让他人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而被告未书面通知开发商,双方亦未持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致使不知内情的开发商向被告交付了诉争房屋,从而由此产生纠纷。在此提醒市民,在与个人签订此类预购商品房合同时,切记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