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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日前出台。此办法是市房管局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29号令)和《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66号令)制订的。
该《办法》明确,房管局所属的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是唯一具有法定职能的鉴定机构,其他机构、组织及个人无权受理房屋鉴定业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三年或五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经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资质,且具有上岗证。如果群众对房屋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到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调查复核。
根据规定,房管部门将建立三级房屋鉴定机构,其中市房管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各区(县)房管局设立二级或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分别受理不同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房管局所属的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区(县)房管局所属的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六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住宅及三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框架或混合结构民用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区(县)房管局所属的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六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住宅及单层整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框架或混合结构民用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
市政府66号令规定房屋安全和使用中7种情况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即: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与砖混多层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有危险的。对于危险房屋,建设部129号令中作了明确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该《办法》明确,房屋安全鉴定程序包括6个方面:(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2)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6)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该《办法》对鉴定时限做了明确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长期观察的项目除外。(张新民 梁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