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我从农村的一所中学退休回津时,我儿子已面临婚姻大限了。因为我固守农村教育的执拗,使我爱人凭“单身职工”身份未能分到过公产房,只能带着孩子们投亲借住。我觉得很愧疚,所以决定尽所有积蓄帮儿子买一套好房子。当然,异地分居,往返奔波,“所有积蓄”也不过只是首付款和装修费用而已。
买房的过程是兴奋、辛劳又谨慎的。首先选址然后选定资质好的开发商。我在海河东岸金汤桥头一带奔走着,因为那里留有我童年深深的记忆,留有我父母浓浓的气息,留有老天津的痕迹。半年多的时间,我进出了数不清的售楼处、楼群,终于锁定了胜利路上某公寓一套六跃七的现房。选定的开发商是天津房地产界资质很好的国有企业。
选定目标虽如“一朝分娩”,选定过程却是“十月怀胎”。虽然这套房子的跃层结构和露台对我们有吸引力,但该房型有很大的缺陷。它的客厅的使用功能很弱,在卫生间和楼梯的挤占下,开间只有3.01米,可使用的进深不足3米,不仅影响了看电视的效果,而且在电视机与沙发之间不能放茶几,否则连人的通道都没有,将会影响生活。在离开前,售楼员建议我们等样板间装修后再来看看。
从后来的样板间可以看出,其实开发商深谙个中瑕疵,样板间将客厅里的卫生间由原来的4平方米多削改为1平方米多(本来六、七层各一个大卫生间就没有必要),而削掉的3平方米正好做个电视墙,开间也增加了1.6米,弥补了原房型的不足。在去样板间多次看房时,我分别带过亲戚、朋友、同事一起帮助参谋,最终拍板定夺。原想直接买样板间,因装修费太高而没谈成,后来决定买同房型的样板间自己依此装修。而对于我们要购买与样板间同样房型房屋的意向,售楼处经理、售楼员均明确承认是知道的。
2003年1月31日除夕日我们领到了房钥匙,物业的一位人员(物业与该公司为一体)与我爱人、外甥同去看房时,我爱人兴冲冲地与他们谈起照样板间装修如何削改厕所的设想,当时该物业人员并未给予指正。
谁知,5月下旬“非典”过后我们开始装修时,就把设计图做出来,并安排装修队进入。可是开始凿墙的时候,却被另一位物业人员拦住,说该墙是承重墙,不能改动。我心急如焚,到该公司询问此事,办公室人员到工程处查图纸才得知,这面墙的确是承重墙,而且是同房型中厕所不能拆改的唯一一套房。当我意识到我真的买到了最不想要的房子的时候,气急之下,我的眼泪竟当众流下来。
几番交涉未果。售楼处表示,他们并不是欺骗我们,他们也并不知道那是承重墙。公司接待人则说,房子总面积并未改变,让我克服克服!真像曹操说的“鸡肋”:换房,没有了;认了吧,今后生活会很不便,不能享受在茶几上放上食品、边喝茶边吃水果的惬意……这与我们希望的生活大相径庭。
2003年6月初,我去找公司的宋经理未得见面,我在该公司办公室当众给他写了一封长信商讨解决办法,但是一年多来未收到答复。后来,我因胯骨骨折住院数月,此事搁置。去年11月19日我拄双拐再次去公司找他,等候了6个小时,未得见面,只好又留下一封长信给他,可是至今仍然未见到答复。
房子装修后,我们再也没有去过。我不能面对自己投入所有积蓄、慎之又慎、千挑万选后还是留下的深深遗憾。可以说,他们的样板间对我们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我想知道,样板间是否应当视为“要约”?我并不认为他们是欺诈,但他们工作的疏漏造成了业主精神上的痛苦和生活上的不便,难道他们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我们可否要求经济赔偿?
读者/范某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中所说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广义上的广告:既包括媒体广告、售楼书及各种宣传资料,也包括样板房展示。所以,如果读者范某有证据证明其当初之所以购买与样板间一样的房屋,决定性因素就是样板间的卫生间可以打开的话,那么,这个样板间作为一种销售广告应该认定为要约。范某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需要提醒范某注意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要在诉讼时效内。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样板间展示均可以作为销售广告并构成要约,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就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有特别说明的,应以特别说明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交付标准为准。
(点评 誉丰律师事务所王秀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