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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为加强本市公有房屋租赁的管理,规范公有房屋转租行为,进一步盘活存量房屋,原有的《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被修改。新修改的《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更符合公有住房在买卖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从即日起,原有《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成套伙用住房不得转租”及“公有房屋转租后,受转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的规定都被删除。
同时,“新版”《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将原有第五条规定“转租人转租公有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与出租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租期限、转租收益分成、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修改为“转租人转租公有房屋,应当与出租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租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新版”《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还将原有第八条规定“公有住房转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得出租人、转租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转租收益按照改变后的房屋用途收取”修改为“公有住房转租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转租人的书面同意,严格遵守《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转租收益按照改变后的房屋用途收取”。(宋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