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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政策将进行调整,而今年的缴存比例不作变化。新政策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5262元
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
新政策同时规定,200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5262元。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缴存上限为15%
政策调整后,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政策规定,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5年仍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困难企业与个人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
按规定,2004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890元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4年及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欠缴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劳动部门确定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60%的,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2004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593元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此外,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缴存额调整需重新登记
单位办理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须同时重新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及时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规定,单位完成200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未建立管理部红桥区、河西区的单位,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行支行房地产信贷科)申请领取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相关表册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 w w.housefund.c n或w w w.zfgjj. c n)下载相关表册。
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5月15日至7月20日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未建立管理部红桥区、河西区的单位,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网站首页查询各区县管理部对外咨询电话,也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7838172。(王月 邢珊 安元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