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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11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日前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就本市拆迁户购买住房缴纳契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新政策规定,自2005年3月29日起,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2005年3月29日后,按购房全额缴纳契税的,由征收管理部门退还免征部分契税。
另外,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中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据了解,此前本市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已一直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邓晶龙 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