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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因过错导致房屋权属登记簿或者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登记。未经预售登记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购买期房的购房人为了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分该商品房,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的期房,他人不得处分。(刘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