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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津市日前出台了“个人购买住房不满两年交易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规定,众多市民非常关注如何具体办理营业税。昨日(7月1日)记者获悉,市地方税务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将个人销售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代征,并明晰了相关办理手续流程。
据悉,日前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凡购买不满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符合我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不符合我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非普通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管部门对在我市城镇范围内个人销售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取得的销售收入,代征税款,个人销售住宅税率为5.55%,其中包括营业税5%,营业税附加0.55%。
个人在办理销售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前,售房人应填写《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此表包括买卖双方情况、房屋购买日期、房屋上次和本次交易情况、房产类型及是否纳税、纳税申报以及税率等内容。对按规定应缴纳税款的,房管部门为其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售房人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后,房管部门查验并留存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为其代开《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对符合免税规定的,售房人填写《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后,房管部门为其代开“个人售房发票”,并在“缴纳营业税及附税”一栏注明“免税”字样。(刘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