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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
问:私营企业是否应该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应该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应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是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公布。目前,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8%;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到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