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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商品房面积有异议该找谁?
相关规定B一般商品房面积的误差是怎样产生的呢?首先,从图纸到现房存在误差环节。其次,根据图纸得来的预测面积和现房实测面积之间存在误差。当然,还会因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修改图纸,造成预测与实测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合同中对于公摊部位的说明又过于简单,更让业主产生怀疑。
另外,误差的产生小部分原因还是测量法规的不完善造成的。
户内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加大是近来面积缩水的主要表现,即面积总误差并未超过合同规定的3%的范围,但增加面积均多在公摊上。这种情况如果只发生在部分户型,尚属正常;如果普遍存在,则测量错误和开发商修改图纸的可能性都会存在。
如果购房者认为所购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出入,可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要求原测量单位复测,还可向上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重新测量。只要是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房屋测量专业队伍,并拥有相应的专门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复测的数据和证明都是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测量是收费的,这些费用需要消费者先行支付。
4、商品房室内环境检测该找谁?
相关规定C建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委托经过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依据上述规定,现在商品房在交付使用的时候,应该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消费者可以向开发商要求查阅。如果消费者认为所购房屋的室内环境不能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检测。
为规范室内空气检测市场,国家认监委发出了《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事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应通过计算认证,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消费者要找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经过采集样品和分析样品后,由这些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有些专业机构在检测后还可以提供空气质量的改善方案,由环保专家根据室内空气质量现状做出有针对性的改善方案。专业机构测量是收费的,这些费用需要消费者先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住宅设计规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部常务会议、 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部2002年3月1日公布。
A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到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2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B相关规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C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建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BF]( TVOC)[ BFQ]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第四条加强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备案机关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同意备案;对于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不按照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验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第65条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对该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