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满足天津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急剧增长的实际,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今年12月5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再次进行调整,将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或30万元统一提高为40万元。
在提高贷款额度的同时,暂时取消根据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15倍计算贷款额度的限制,并将按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限额计算公式中还贷能力系数由“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十年以内(含十年)为35%,十至二十年(含二十年)为40%,二十年至三十年为45%”统一调整为“还贷能力系数40%”。
调整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取以下计算的三项最低值: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人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的80%;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合作建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3、按照贷款的最高限额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以40岁的张先生为例,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4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8%,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8000元;配偶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45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为15%,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6000元。该职工购买商品房,房价50万元,贷款年限15年。如采取夫妻双贷方式,测算贷款额度:
测算贷款额度条件调整前 调整后
按还贷能力测算 36.5 36.5
按房价成数测算 40 40
按缴存余额倍数测算 25.5 ———
按最高限额测算 30 40
最终可贷额度 25.5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