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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将在年底全部上市销售,鉴于部分拆迁群众因等待新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所持《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已经或即将到期的情况,经市国土房管局研究决定将延长《购房证明》有效期至明年3月底,以便市民有足够时间选择合适住房。
根据正常的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经7个程序:即告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购买、权属登记。即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籍簿、家庭上年收入证明和《天津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向被拆迁房屋坐落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申请人持《购房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自开出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每个证明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过各方努力,年底前本市将再向社会投放110多万平方米、约1.5万套经济适用房,为使更多拆迁居民购买到合适住房,市国土房管局于近日向各有关部门下达了《关于〈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延期使用的通知》,要求各区房管局对已开具的在2006年3月31日前到期的《购房证明》,将其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各区房管局将对申请《购房证明》延期的拆迁家庭,在其《购房证明》原件上标注“有效期延至2006年3月31日”,并将其登记备查。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验证后办理售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