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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胡女士1996年购买了一套住房。两年后发现,她购买的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20多平方米。由此,她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后,胡输了官司。昨日记者从锦江区人民法院获悉,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后进行了改判。
据了解,1996年,胡女士与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她所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79.635平方米一套,结算面积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胡女士先后支付购房款共计40余万元。
1999年,开发商依据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面积测量报告,核定胡所购买的房屋面积比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超出20余平方米。2001年11月,胡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于去年作出判决,判定胡女士应补付超面积价款5万余元。去年9月,胡女士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今年4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
法院经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原审案件依法作出改判,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