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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把家里的一套房子卖了。后来,在丈夫起诉离婚过程中,妻子才知道此事,又起诉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日前,此案经天津市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本案中,女士贾某和男士李某是一对夫妻,婚后分得塘沽区的一套住房,并于1994年买得产权。因感情不和,李某曾于2003年起诉离婚,后撤诉。同年9月,贾某又起诉离婚,后来也撤诉了。去年7月14日,李某在没有征得贾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诉争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同时办理了过户手续。今年4月,李某再次起诉离婚时,贾某才得知房子被卖,遂起诉。
塘沽区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是贾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征得贾某同意,擅自将该房卖给李某某,侵害了贾某的合法权益。成讼后,李某某没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购房的合法性,故房屋买卖无效。市二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