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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天津市为解决拆迁困难群众住房安置所设立的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配租及销售三条住房保障线已全面展开,截至目前,共为9400余户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了住房问题。
廉租房
2003年底,为解决城市拆迁中的生活、住房“双困”家庭住房问题,我市开始集中建设48万平方米廉租房。目前,廉租房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配租对象:申请廉租房的对象为市内六区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的拆迁户,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三是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
(二)租金和物业费标准:考虑到“双困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廉租房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物业管理费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最低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收取。
(三)退出机制: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定期会同民政、公安、街道办事处对配租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不再具备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应腾退住房。对不能按时腾退的,给予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房租逐步提高到每平方米3元。
(四)配租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配租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公示、复核、摇号、选房、缴款、入住八个环节。目前,全市有1208户符合条件的家庭办理了选房和入住手续。
经济租赁房
经济租赁房包括经济租赁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两种形式,经济租赁房实物配租现已停止。
(一)申请对象:均为中心城区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1.5万元的家庭。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三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
(二)租金及补贴标准:经济租赁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参照房屋所在地区指导租金价格和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承租人负担市场租金标准的50%,另50%租金由市政府给予补贴。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单人家庭月补贴200元,两人或三人家庭月补贴300元,三人以上家庭月补贴400元。
(三)退出机制:房屋承租人按其所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缴存租赁保证金。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时,退还租赁保证金本息;承租人违约欠缴的房租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经济租赁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为3年。享受招租补贴的家庭按单人家庭1万元、两人或三人家庭2万元、三人以上家庭3万元的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申请家庭终止享受招租补贴时,退还租赁保证金本息。享受招租补贴的年限原则上为3年。
(四)配租和发放招租补贴情况:经申请、初审、复核、公示、选房(租房)等程序,全市有2118户家庭配租了经济租赁房,为716户家庭发放了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
经济适用房
2005年以来,采取“四带”招标建设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两种方式解决拆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
(一)销售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拆迁;二是家庭上年收入在42000元以下;三是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费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
(二)销售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凭工作单位或街道办开具的收入证明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要件,向被拆迁房屋坐落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申请人持证到经济适用房销售单位选购住房,销售单位验证售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
(三)监控措施:为保证经济适用房政策真正惠及拆迁困难群众,对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实行严格监管。一是在销售对象控制上严把资格审核关,各区房管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受理审核,开具《购房证明》,同时,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房权属登记时,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二是加强对售房单位的管理。要求销售单位查验《购房证明》,对购买人与《购房证明》姓名不一致的,拒绝出售。销售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要收回《购房证明》留存备查。三是严格控制销售价格,项目招标时就明确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并按照门栋核定。销售价格一经核定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同时,经济适用房实行网上销售,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发布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增加市场销售透明度。
(四)销售情况:至2005年年底,共向3918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证明,2407户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房。
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截至2005年年底,南开、红桥、北辰区的8个定向安置用房项目、66万平方米、7700套住房已提供给拆迁户,有2991户拆迁家庭选择购买了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