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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津市政府批准,首批323幢建筑正式确认为历史风貌建筑,并将于近日实施挂牌保护。
天津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众多风格迥异的历史风貌建筑,经全市普查有854幢(133万平方米)建筑被初步列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它们全部为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其中2005年市政府首批批准确认的323幢历史风貌建筑,将于近日嵌挂统一制作的历史风貌建筑标示牌。这些建筑将严格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依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历史风貌建筑擅自进行拆除、修缮和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等,各种损坏历史风貌建筑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集中对五大道等历史风貌建筑区进行了综合整修,使其成为对外展示天津的重要窗口。在城市建设和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中,挖掘、保护整修了一大批极具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提升了海河两岸的文化景观和城市文化品位。特别是2005年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从三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市人大颁布实施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在《条例》的指导下,市国土房管局编制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使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二是成立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健全了我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组织机构,在两个委员会的指导下,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力量,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量身定做保护利用图则,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初步建立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技术体系;三是成立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独资的历史风貌建筑专营公司,作为我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唯一实施机构,依法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腾迁、整理、经营, 2005年10月对静园等处历史风貌建筑实施腾迁整理。
2006年我市还将陆续确认新的历史风貌建筑,全面完成854幢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图则的编制;还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利用图则;继续开展历史风貌建筑的腾迁整理工作,从而促进历史风貌建筑的有序保护利用,展示天津特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