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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向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和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下达了关于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未按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房地登记。
据悉,为规范房地统一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承让方为自然人的,由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的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在 本次通知下发前,上述房屋已经发生多次转让行为,且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追缴本次转让之前的土地出让金。而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且承让方为非自然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中,上述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转让双方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转让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通知还强调,凡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且承让方为非自然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转让的,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登记申请前,须将相应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让金缴齐证明作为受理登记的要件。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未按上述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房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