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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部门最近出台了“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文件”,规定对个人出售二手房有转让所得有增值的,对增值部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表示,这项新规定新年实施以来,对广州二手房市场的整体交易量影响不大。但记者采访了解到,有个别市民为避房改房转让个税,夫妻欲假离婚。
用假离婚规避房产转让个税
市民赵女士最近想卖掉家里的房改房,听说广州市地税局今年起,对个人转让房产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赵女士盘算了一下,自己的房改房当初是花了10万元买的,如今在中介放盘的行情可卖到40多万,增值30万元,按20%来算这岂不是要交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吗?赵女士又听说,还有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居住满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用房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可是赵女士家的房改房虽然居住已满五年,可并不是唯一家庭用房,赵女士和老公一年前另外买了一套商品房,这样夫妻俩名下就有两套房子。
6万元对家庭支出来说并不是个小数目。如何能够在卖房改房时少交点个税?精明的赵女士想到了一个“好主意”:跟老公商量好,两口子先搞假离婚,离婚后一人名下一套房,这样两套房子就成为各自的唯一家庭用房了。这时候再卖掉这套房改房,不就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了吗?夫妻俩可以等卖掉房子以后再复婚。
房产转让多所得多征税
听记者介绍了赵女士这个案例后,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出台该补充规定,对房产转让多所得多征税,少所得少征税,无所得就不征税。此次补充通知规定,个人出售二手房有转让所得、有增值的,对增值部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转让所得,又能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对房改房转让的业主来说,广州市地税局称:“税收负担不会加重。”对房改房业主出售的房产,在计算应纳个税时,是用个人出售房改房的销售价,减除多项“成本”后的增值部分,然后再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这其中,减除的“成本”包括: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广州市地税局举例说,李先生拥有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改房,以42万元的价格售出。根据政策规定,李先生可扣除的“成本”包括:
100×2300元(广州市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假设)=23万元;原来支付的超标准购房款=6万元;李先生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0(目前单位已取消该规定);李先生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以上“成本”合计共31万元。那么,李先生纳税额为:(42-31)×20%=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