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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津市新建物业管理小区不断增多,再加上物业小区频发的各种各样矛盾纠纷,如何搞好小区建设已成为了当今城市建设中一个不大不小的新课题。
物业小区一般而言,是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依照相关的物业法规对小区进行有偿管理与服务。并应主动接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管理工作与服务质量方面的建议和监督,以使所在小区的各个方面不断规范化和人性化,用句时髦的语言就是要不断地打造“宜居小区”,但从社会的角度和实际状况来看,对于新建的物业小区,仅仅实行物业管理是远远无法满足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与服务范围以外的多种需求,诸如办理带有行政色彩的各种证明、手续。行使政治权利和履行各种社会义务,享受公共服务,参与物业法规范畴外的小区建设等等,这些就都离不开所在小区的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换句话说,就是要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四位一体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和服务物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最大程度地发挥有偿管理与服务的职能,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充分发挥好带有政府色彩的管理与服务功能,这种十分完善、具有优势互补性的管理与服务物业小区业主(包括底商单位)的建设模式,完全可以说是我们在城市建设中搞好物业小区建设,针对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实际,甚至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的最佳选择,这里笔者不妨举一些实例。
首先,就如今物业小区频发矛盾纠纷这点来说吧,尽管解决矛盾纠纷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主,或牵涉到地产开发商,但社区居委会和责任区民警的适时、适度介入,会对一些较大的矛盾纠纷,或说容易引起整个小区不稳定的事件,可以较为有效地引导、促使矛盾双方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理性解决,即使达不到化干戈为玉帛的理想程度,也可说依法解决,而不至于愈演愈烈、进而发生更大冲突。
又如,在小区的安全防范方面,尽管每个小区都设有警卫室,且保安24小时值班巡视,甚至还设置有其他技防设施。但具体到每一个小区其差异是很大的,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治安环境,区域的治安状况缺乏应了解和掌握的信息,这就必然会导致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带有一定的机械性和盲目性。而社区居委会和责任区民警恰恰在治安防范的日常工作中,在贯彻落实政府和公安部门阶段性治安工作部署方面有着物业管理公司不具备的优势,这就弥补了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缺陷和盲点。从而完善和织密了治安防范网络。(包括对底商单位的治安管理和服务)这种整合性治安防范既增强了小区业主的安全感,更强有力地保障了小区的平安与稳定。
再有,如社区居委会为丰富业主精神文化生活和融洽小区业主人际关系而开展的各种各样文体活动、艺术节,乃至普法宣传、交通宣传、消防演习等,所有这些广泛、深入、无偿的,追求社会效益的———有别于物业公司有偿服务的小区建设活动、宣传活动,都是物业管理公司所无法替代的。
最后,虽说笔者如此倡导四位一体建设物业小区,但不能不赘言一句,就是要将“四位一体”做实,不要“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