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陷阱一:认购定金难归还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返还订金的,订金应予以退还。
陷阱二:单方扩大解约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协议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该条款非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权利,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陷阱三:减免责任巧设计格式条款把应由建筑商对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以模糊的语言概括地免除开发商的建筑质量责任,同时非法剥夺消费者的诉讼权、索赔权,为无效条款。
陷阱四:模糊标的好圈钱签订协议前,开发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有关售出房屋真实、全面、具体的情况,包括房屋的装修标准。该开发商不仅未尽告知义务,而且还在上述补充条款中以不确切的意思表示,模糊协议标的,实质是想套取消费者的装修款。
陷阱五:面积误差设陷阱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陷阱六:违约责任不对等格式条款对协议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陷阱七:一房二卖搞欺诈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陷阱八:虚假宣传不负责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陷阱九:购房签约先交钱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订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规定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综合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