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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很担心”地问:“经济适用房出租合法吗,会不会有人来查?”这位李女士非常肯定地说:“这个您放心,绝对没问题,国家只说不让卖,没说不让租,通过我们出租房的业主非常多,很多业主一装修完就把钥匙交给我们了。”记者又问租房开买卖是否应向派出所备案,得到的回答也是:“不用。”
更多求租人为省下中介费,选择直接与房主接触。网络发布信息成了很多人租房的重要渠道,截至2月23日,记者在搜房网的百环家园业主论坛上看到,在出租求租一栏中,共有920条关于百环家园的信息。而百环花园一位14层的业主,更把他的“房产权属”一项写成“商品房”,宣称“商住均可”。
一边是国家有明文禁止,一边是半遮半掩的出租。
一位房产业内人士半开玩笑地给记者分析,“三方共赢,有发展潜力呀!”根据他的推算,出租一套两居经济适用房每月按3000元计,房主扣除物业等杂费1600元左右,一年赚得34400元;物业做中介从中取利3000元;租房商户比同地段另租每月节省3000至7000元,一年至少降低房租成本36000元。
商用问题难发现管理部门接报少
工商局一位负责办营业执照的工作人员表示,小区里的居民楼,凡是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注明是商业用途的,都不允许出租作为商用。“但这类问题比较难被发现,目前查处这类问题主要靠群众举报作为线索。”
双井派出所的民警告诉记者,出租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都应该到派出所备案,并提醒市民谨防受骗上当,“到派出所备案是在保护居民自己的利益。希望居民发现此类问题后进行举报。”
市建委住宅处的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把经济适用房出租给别人开公司、做生意的行为国家肯定是不允许的。“目前我们接到这方面的群众举报不是很多,但如果有群众举报,该查的我们一定会查。”记者追问目前是否已经对这类行为进行过查处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查处的事归租赁处负责。记者将电话打到建委租赁处,但是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还没进行过相关查处。(应被访业主要求,文中业主名为化名)(采写:刘狄)
摆在调查边上
关于“租”
2004年4月,国家出台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建”
国家完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主张在1994年提出。同年,政府发布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土地供给、优惠制度、建设管理、价格管理以及交易管理等都进行了规范。2004年,政府出台更加规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1998年经济适用房被确定为城镇住房供给体系的主体。
北京市自1998年批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来,竣工面积已达1760万平方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透露,2006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竣工面积将达到200万平方米。
关于“售”
2006年1月5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家盛透露,北京经济适用房将沿轨道交通建设并定向供应。
为切实解决好经济适用房定向销售的问题,市建委已经基本确定了实施办法,就是把经济适用房定向通过相关各区分配下去,提供给在城市改造、重点项目、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拆迁的居民,也包括被征占土地的农民中需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