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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居民王某将小区内多套住房对外出租,并且从不登记承租人的身份,还将其中一处房屋租赁给没有身份证件的李某。依照新法,王某将受到治安处罚。
评析
近年来,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出租房屋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大。某些房屋出租人无视公安部门关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不登记承租人身份,或者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仍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把出租房屋作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
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房屋出租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身份号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个行为之一的,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身份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