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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日,苏州某房产公司与客户李小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将合同输入电脑过程中,由于销售人员的粗心,点击“选择合同附件”命令时将“毛坯房”误写为“装修房”,结果电脑系统自动生成了一份《装修商品房的销售合同》,但当时双方都没有发现这个失误。结果等到交房验收时,李小姐以“我买的是装修房而不是毛坯房”为由拒绝收房。房产公司虽极力说明是工作失误,但客户却不买账。今年4月李小姐起诉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40元,双倍赔偿装修、设备差价10万元。由于已经超过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规定的期限,丧失撤销权的房产公司只能自认倒霉。经法官调解,房产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45000元后交付了毛坯房。
编者点评:
一、合同一经签订,无法定解除事由,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签定合同时万万粗心不得。一字值万金,并不夸张。
二、此案与商场将商品价码标错的情况有些类似。如一台价格本应标为156元的电风扇,误写为56元。这种情况一般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显失公平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关于撤销权的期限,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有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