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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税总局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据了解,天津市有关部门还要据此制定相关的细则。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不是出台新的政策,只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通知》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
据介绍,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基本规定。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但规定不够具体。此次发布的《通知》就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减轻了纳税人税负。新规定将从8月1日起执行。有关人士表示,本市有关部门还要根据《通知》制定本市的执行细则。如果细则未能及时出台,那么细则出台后,将按照规定对转让住房的市民追征相关税款。
《通知》同时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