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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欺诈的,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我们购房者也是消费者,在受到卖房者欺诈时,是不是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双倍赔偿呢?
读者:何先生何先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的规定的确令消费者扬眉吐气,许多消费者在受到欺诈的时候,拿起了这把利剑,给不讲诚信的商家予以重击。甚至还出现了王海、刘殿林等一批职业打假者。但商品房欺诈行为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前,理论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也是商品,购房者也是消费者,既然《消法》有规定,就应当适用《消法》。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商品房是一种特殊商品,价值很高,适用双倍赔偿反而显失公平,所以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不应适用《消法》。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一审法院对购房欺诈判决双倍赔偿,而二审法院认为不适用双倍赔偿,发还重审,一审法院又驳回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不久检察院又认为应当适用双倍赔偿,法院判决有误,于是向中级法院提起了抗诉。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折中。规定开发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且须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撤销的,买受人才可以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对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欺诈行为列举了三种: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对于一般的欺诈行为,就不能要求双倍赔偿了。
当然,《消法》规定消费者是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解释》中买受人是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两者在赔偿额度上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