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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出通知,从现在开始,在全市稳步推进非住宅物业建立维修基金。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业主公约中约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按照约定或者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应当统一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
三、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程序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四、本通知下发前出售的非住宅物业在合同或者业主公约中有约定从其约定;未约定建立维修基金的,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