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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例:《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商品住宅物业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下简称商品住宅)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并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第五条“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缴存:(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重点解析: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余先生介绍,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可以认为是为房子“养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缴纳,具体缴纳方法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缴存的维修基金一次性存入天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专户中。这部分基金专项应用于商品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能挪作他用。
注意问题: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果是属于人为损坏的,那么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如果业主会成立了,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基金明细账目提供给业主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管。在业主会成立后,业主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将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维修基金缴存明细账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每一年度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基金缴存、使用情况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