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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3-28
执行日期:2007-4-1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用地监管网络化办公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建设用地监管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审批图件以及技术规范为查验依据,保证监管行为合法、公正、客观。
第六条建设用地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监管程序规范;
(二)利用信息系统,快速反映和查验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三)利用卫星遥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四)利用卫星遥感,按规定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五)加大日常巡查的范围和密度,组织开展定期检查。
第七条建设用地监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查验建设用地单位提供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对建设项目用地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查验和实地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持执法证件现场要求被查验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五)送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查验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六)按规定提出立案调查意见,实施行政处罚;
(七)组织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
第八条建设用地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